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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自104年7月16起開始受理申請!
符合下列條件者: 1、申請人戶籍於申請時應設籍於本縣(即遷入本縣後即可申請)。 2、必須年滿55歲,未滿65歲。 3、須於戰地政務終止前(民國81年11月7日前)設籍本縣「累積滿10年」,不得與81年11月7日以後之設籍時間合併計算。 應備齊下列證件,以「本人親辦」、「委託他人辦理」、「通訊申請(雙掛號)」方式逕向「戶籍地鄉(鎮)公所民政課」提出申請: 1、申請表:本府網站及各鄉鎮公所民政課分別提供電子檔、紙本供民眾使用。 2、身分證(正本或正反面影本皆可,以通訊方式申請者僅須檢附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」;惟倘委託他人代辦者,受委託人須檢附正本)。 3、印章(倘委託他人代辦者,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均須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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